(1)放生要看实际效果,随缘看到野生动物而要下来,放到合适其生存繁衍的地点。特别要注意不能因放生而激发、引致捕捉野生动物行为。
(2)对于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法律是要经由有关主管部门(在市场上由工商部门或林业部门,在非市场上的由林业部门,也可由环保部门或三家协同)进行依法查处,因此发现有捕捉、贩卖、宰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现象,要积极向林业、工商、环保等部门举报。现实情况是,在时间、条件等方面来不及等待有关部门去查处,可考虑予以买下放生,同时进行劝说解释,事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某处有什么违法行为。目前此类现象在农贸市场随处可见,这是定点的,但有关部门在执法上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有的违法人确实不懂有关知识,有的违法人是明知故犯,有的不认为有什么大的害处,因此还急需加强普法、有关知识宣传。对于违法行为,应要加大查处力度。有关省的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应予以健全修订,加大管理力度。
(3)关键、根本上要由政府为主导,在全社会切实形成舆论导向、价值导向,引导、促成人们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从口欲等方面的源头控制起,让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形成全民的良好生活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