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区某主张其作为自然景观的发现和命名人,对自然景观享有发现权,但发现权在《民法通则》中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具有法定性,其权利客体和保护范围要由法律予以明确。以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明确了发现权的法定概念与内涵,确认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自然景观的发现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发现权。
最终,法院以区某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其诉请。